第2部分:摄像服务规范【SB/T10438.2—2008】
1、范围
SB/T10438本部分,规定了摄像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服务场地、设施;摄像服务过程及要求;服务场地、用品卫生要求、从业人员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摄像服务法人组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B/T10438.2-2008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9670、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18204.1~18204.30、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WS205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B/T10438的本部分。
3.1、摄像服务组织、video、service、organization
运用摄像机及相关器具,为顾客提供专业摄像和相关技能服务(如:视频编辑)及其服务过程的结果——含有音频、视频的相关载体,和其他相关产品的服务法人组织。
注:包括“影视公司”、“广告公司”、“文化传媒公司”、“多媒
体制作公司”、“婚礼服务公司”等。
3.2、素材、material
用于编辑视频文件所需要用到的所有具有合法版权的影像资料。包括:拍摄所得的视频图像、声音、照片等原始影像资料,以及历史资料中的视频图像、声音、照片等。其形式可以是资料实物,也可以是数字文件。
3.3、感觉性质量、sensory、quality
以感觉器官作测量工具进行测试的质量特性。如:影调、色彩的还原,影像表现手法和审美特性等。检验是靠比较来完成的。
4、服务场地、设施
4.1、服务场地
4.1.1、摄像服务组织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4.1.2、组织名称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字号牌匾的文字书写应规范醒目。
4.1.3、营业厅的布置应美观舒适,有文化艺术氛围。
4.1.4、加盟连锁组织应使用统一标识,统一的工作人员服饰。
4.2、服务设施、设备
4.2.1、应至少配备准专业级以上等级的摄像机一台。
注:提供视频广告摄制、专题片摄制服务的组织,应配备有广播级摄
像机或广播级后期制作设备,以满足顾客要求。
4.2.2、接待区域应配备音视频播放设备。
4.2.3、编辑室应配备与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视频编辑制作设备及专业软件。
4.2.4、器材室设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应建立必要的防盗安全措施。
4.2.5、营业场所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必要设施。
5、摄像服务流程
5.1、摄像服务工作阶段
摄像服务工作阶段流程见图1
前期沟通—--→签约---→拍摄——→后期制作—→取件—→顾客意见分析改进图1、摄像服务工作阶段流程图。
注:因实际服务项目的不同,服务阶段可有所不同。
5.1.1、前期沟通
营业员在接待顾客时,应介绍摄像服务组织的服务项目,通过展示样片、样品,让顾客充分了解组织的服务能力,感受产品的结构样式、表现风格和质量,说明服务收费标准及合同格式条款,合同文本示例参见附录
A。注:提供视频广告摄制、专题片摄制服务时,应在充分了解顾客需求的基础上,为其确立主题创意,风格表现等基本框架内容。
5.1.2、签约
在顾客知情的情况下,签定服务合同,开具票据,收取应/预收款项。服务合同签定后,应建立顾客资料档案,以便沟通联络。
5.1.3、拍摄
摄像师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要求,为顾客提供拍摄服务。
注:提供视频广告摄制、专题片摄制服务时,在拍摄前还需完成拍摄脚本的撰写,制定拍摄计划等必要的拍摄前期准备工作。
5.1.4、后期制作
后期制作人员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编辑制作。后期制作基本程序:编辑所需素材的采集,整理;画面编辑;字幕制作;配乐,声音合成;视频文件输出及压缩,光盘刻录等。加工完成后的光盘(相关载体)及相关产品,应符合影像稳定、清晰的基本要求。DVD≥450线,VCD≥250线,广播级播放载体以播放媒体要求为准。声音信号输出电平≤-3db,广播级播放载体以播放媒体要求为准。画面影调、色彩还原应适合主题内容或情景表现需要。感觉性质量应接近或超过所展示的样片水平。提供的相关产品,应与样品规格一致。
对于后期制作(音视频编辑)委托给外部加工的摄像服务,应实施“谁销售谁负责”。以确保发生不合格产品时,顾客投诉和索赔的可追溯性。
5.1.5、取件
营业员应事先核对合同约定和服务内容的一致性。交付商品应与顾客当面清点验收。确因商品存在缺陷,应主动向顾客道歉,宜重新为其制作。服务产品(如:像带、视频光盘等)遗失,应予赔偿。
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赔偿方式为“退一赔一”,合同中有特别约定的按约定赔偿。
5.1.6、顾客意见分析和改进
摄像服务组织应在服务过程中,以及完成后,注意收集顾客的意见,并加以分析,不断改进,以提高顾客的满意度。
5.2、样片、样品
摄像服务组织在服务中,除了在签定合同时,充分阐明可定量服务要求外,应采取展示能代表摄像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工艺水平的样片、样品的方法反映产品特性。样片应由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内部人员完成,不得从组织外部获取。
注:样片、样品是为顾客服务的依据,具有不可替代性。部分提供外部获取的样片,将被认为是误导和欺诈顾客;不能提供服务组织内部完成的样片,将被认定为无提供该项服务的资格。
6、服务场所卫生要求
6.1、服务场所应有通风设备。有空调装置的服务场所,新风量不低于20m3/(h·人),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
6.2、服务场所内应清洁整齐,垃圾日产日清。
6.3、服务场所禁止吸烟。
6.4、大中型摄像服务场所宜设顾客卫生间。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装置,做到清洁、无异味。
7、从业人员要求
7.1、摄像师
7.1.1、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行业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7.1.2、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与其摄像服务项目相关的摄像作品样本。
7.2、视频编辑师
7.2.1、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行业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7.2.2、能提供由其本人完成的视频作品。
7.3、营业员
7.3.1、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有关行业组织及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7.3.2、具备沟通能力与摄像技艺基本知识。
7.4、从业人员服务基本要求
7.4.1、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7.4.2、仪表仪容端庄、大方、整洁,应挂牌服务。
7.4.3、表情自然、和蔼、亲切,提倡微笑服务。
7.4.4、举止文明、端庄、主动。
7.4.5、语言文明礼貌,简明清晰,提倡讲普通话。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摄影业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A.1、操作规范
A.1.1、摄像服务组织在摄像服务中的各类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明码标价或按合同约定。
A.1.2、摄像服务组织在承接顾客摄像服务业务时,应根据为顾客提供的服务及商品,填制摄像服务合同,内容包括:
——顾客资料;
——约定的拍摄要求、服务项目及拍摄时间;
——提供的商品;
——总价及支付方式;
——定金法则;
——保管责任;
——其它事项;
A.1.3、合同应由订立双方签字。
A.1.4、摄像服务合同中,应以醒目字体,标题字号不小于四号字,正文字号不小于六号字,注明供方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
A.2、摄影业摄像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略)